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秩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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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秩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秩字第153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被移送人 李啟銘
陳宏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10月3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08088號移送書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害人丙○○稱,被移送人甲○○、乙○○自稱為台北富邦銀行協商債務人員,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16日晚上7時44分許,至彰化市○○街○○巷○號欲與丙○○協商債務問題,並對丙○○表示「你要負責,這是你的債務,跟別人無關」等語,然丙○○自認並無積欠如此債務,故予以拒絕後即關門入內。惟被移送人二人未因此離去,乃持續敲打丙○○住處門扇及大聲呼喊被害人姓名,致丙○○心生畏懼,因此認被移送人二人所為,涉嫌於戶外屬公眾得往來之街道為藉端滋擾被害人,而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行為。
二、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此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又按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逾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復參本法第1條規定「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之立法目的,是被移送人之行為縱有不當,但是否達於藉端滋擾之程度,仍應察其是否有妨礙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之虞而定。末按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此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
三、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有於上開時、地,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無非係以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述及證人(鄰居) 張瑞瑜 、 許月壽 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移送人甲○○、乙○○,其仍堅持否認有藉端滋擾住戶行為。經查:
(一)丙○○於86年間向台北富邦銀行申辦信用卡,因陸續刷卡產生卡債,有本金24萬2067元債務,多年來累積利息更為可觀。台北富邦銀行曾經向對丙○○聲請強制執行,案號為本院94年度執字第17731號、99年度司執字第33330號、104年度司執字第22246號、43002號、105年度司執字第25584號(以上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分案紀錄可證)。目前台北富邦銀行係委由第三方進行催收作業,即委託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晨旭公司)進行催討債權,而被移送人甲○○、乙○○,乃任職於晨旭公司,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金債管部108年10月30日個債字第1080002386號函、委任契約書、授權書及勞保就保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內)。是以,被移送人甲○○、乙○○基於上開之授權關係,向丙○○行使其權利,應無不可。
(二)101年2月8日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發布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下稱委託作業辦法),該辦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催收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而被移送人甲○○、乙○○至被害人丙○○上揭地址時,為下午7時許,係在規定時間之範圍內,被移送人甲○○、乙○○數次以敲打大門及呼叫被害人姓名之方式,是為了請在屋內之被害人丙○○出來商談,其敲打力道及呼喊聲音本應會比在室內敲門叫人較為大聲,屬常理之情。是被移送人甲○○、乙○○是否有藉端滋擾住戶之故意及行為,進而是否有妨礙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之情事,尚有疑問。
(三)又員警詢問證人(即鄰居)張瑞瑜「當時音量是否影響你的生活?」,證人張瑞瑜回答「不會很大聲,但是可以聽到敲門聲音及講話的聲音,但講話內容不是很清楚。」。證人(即鄰居)許月壽於員警詢問「你於108年8月16日19時至20時人於何處?」,證人許月壽回答「我在家裡」,員警又詢問「於當日19時至20時之間有無聽到大聲的敲門聲或大聲喊叫他人名字等情事(台北街16巷內)?」其回答「我沒聽到,因為我在理髮所以沒聽到。」於此,證人張瑞瑜之回答僅能說明當時的音量不會很大聲,但可以聽見說話聲,何以認定有受到滋擾之情事?
(四)丙○○因為不滿甲○○、乙○○之催收討債,因而於19:
44:24打電話報警,經本院勘驗報案音檔如下:┌────────────────────────────┐│110人員(男):110您好││報案人(女):您好,警察先生,不好意思,討債在我們門前騷││擾,都不走,一直叫人││110人員(男):嘿..││報案人(女):麻煩你們處裡一下││110人員(男):你說什麼?││報案人(女):他來催討債務,一直在外面喊人喊人,我跟他不││行,他還在這裡一直喊人,騷擾到別人阿!││110人員(男):在哪裡?││報案人(女):台化街16巷││110人員(男):台化街...16巷?││報案人(女):嘿││110人員(男):幾號?││報案人(女):四號││110人員(男):四號..您貴姓?││報案人(女):我姓廖││110人員(男):我派人過去處裡喔││報案人(女):好,麻煩一下│└────────────────────────────┘
丙○○感覺甲○○、乙○○行為令人討厭之處,就是「在門外面一直喊人,可能會騷擾到別人」。但是依據證人(即鄰居)張瑞瑜及許月壽於調查筆錄中之回答,都是「不太清楚、沒有聽到」,因此是否騷擾鄰居仍有可疑。
(五)派出所接到報案後,警員隨即趕往處裡,並且警員身上有配戴密錄器,經本院勘驗警方密錄器光碟,就構成要件「藉端滋擾住戶」有關部分勘驗如下:
┌────────────────────────────┐│(20:05:10)警察到達巷口,已經有一男子(瘦、深藍色上衣││、乙○○、脖子上有掛證件)在巷口等待││(20:05:38)警察到丙○○住家門口,另一男子(胖、墨綠色││上衣、甲○○)站在門口,並沒有鄰居圍觀││(20:05:50)男子甲○○脖子上有掛證件,警察拿來看一下││(20:06:10)警察前往敲門,說明自己是派出所。││(20:06:20)丙○○開門││(20:06:21)││警察:什麼事情啊││丙○○:這兩個人一直在這裡喊..我就已經跟他們講了,他還一││直喊一直喊,這樣就騷擾到別人阿。已經跟他們講了││警察;這兩個人來找你是做什麼?││丙○○:他就是來跟我討債的,我說我現在沒有辦法,他們還是││一直敲、一直敲。││警察;你就用正常程序跟他..││丙○○:講一下就好..但他們不是阿.││甲○○:(對丙○○說)你講完了嗎?換我講││││(警察詢問甲○○的年籍資料,甲○○說自己沒有任何騷擾行為││,內容略)││││(20:08:30)││甲○○:二樓對面住戶從頭到尾都在錄影,你可以向二樓住戶調││閱錄影,看我有沒有騷擾。││││(20:09:10)││甲○○:形式上沒有任何的違法,基本上不會有問題。敲門是一││開始他騙我們,說她不是本人。到後來他把前門就關著││,我不能行使我的權力,請他出來談嗎?││││警察:可以。但是今天人家如果報案說你們有騷擾..││甲○○:阿SIR,今天人家定義的騷擾是什麼?是人身上或行為││上的限制嗎?││警察:騷擾不是我們來做定義,而是人家報警,人家有受到騷擾││的話。││甲○○:要有具體行為才行嘛!你不能說她怎樣就是怎樣。你可││以去向二樓(鄰居)調一下,剛才他全程都有拍啊,他││們有攝影啊!││警察;你今天可以跟他協商,你有辦法跟他協商嗎?││甲○○:基於這個債務,他不能迴避,債務十幾年了,她有這個││責任,她必須清償。法律途徑以外的,他必須要正面去││..不能迴避。我是行使我債權人的權力。我只要不涉及││任何形式上限制他...等等,那都不會有問題。你可以││問他,我有沒有違法...││警察:那你今天可以跟他協商到嗎?││甲○○:不是我認為可不可以,而是他今天要來跟我協商,協商││到什麼程度...不事一句話..沒有錢就關起來..回頭就││走。││警察:今天法律上是很現實的,今天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你債││權人拿他沒輒。││甲○○:那是法律行為上...法律行為上我執行不到什麼..並不││代表我不能請她來告訴我。││警察;可以阿,你可以請她來告訴你..││甲○○:我們來的目的只是在這裡..請她來協商本來就是我們的││流程。││││(20:10:53)││警察問:那你們來多久了?││丙○○:來很久了!││警察;幾點來?││甲○○:大概來20-30分鐘左右││丙○○:有半個小時了..我都有出來跟他講..我不是在裡面避而││不見喔。││││(20:11:10)││甲○○:她是說她沒有收入,門一關就走了││(其他略)││(20:11:40)││丙○○:他是一直敲門..一直敲.一直叫.有出來跟他講了││(20:11:54左右鄰居出來觀望)││(20:12:08)所長到場詢問甲○○、乙○○是什麼身分?甲○○拿││出類似委託書的書面。││(20:12:23)││丙○○:他是一直敲門..一直敲..他騷擾到隔壁的鄰居..隔壁的││人都來看了││(20:13:02)(有個警察到對面鄰居問話)(其他略)││(20:13:16)││所長問:你有沒有要向他提告?││(20:13:23)││丙○○說:我沒有要向他提告。││(20:13:26)││所長問丙○○:他們有用暴力方式脅迫妳?││丙○○:沒有。││(20:13:35)││丙○○:他在外面敲門一直叫一直叫,半個多小時,隔壁的人都││跑到這裡來。││所長問:你會怕嗎?││丙○○:會啊,會惶恐。││││(20:13:50)(甲○○對所長說,你這樣是不是引導式的?所長說││我沒有引導。)││(20:14:00)││所長(對甲○○說):我是所長,既然有人報案了,你跟我們回││去所裡說明一下││││(20:14:41)(甲○○、乙○○離開丙○○住處前,往巷口走││)││(20:14:52)(警察對丙○○說: 阿桑 ,你證件拿給我看一下││)││(20:15:04)警察向對面問話,對面鄰居說「我孫子也當警察」。││││(20:15:37)(警察對丙○○說:小姐你跟我們回去做個筆錄││吧,是什麼情形,釐清一下,調查一下)││(20:15:48)警察:你會怕喔?││丙○○:當然阿,他們站半個多小時││(20:16:30丙○○往巷口走)││(20:18:19乙○○上自己的車,打開駕駛座,20:19:20由兩││個警察坐上乙○○的車)。││││(20:20:12)甲○○也坐上乙○○的車,車上已經有兩名警察││。一起前往派出所。│└────────────────────────────┘
從以上對話就可以得知,甲○○、乙○○討債行為令人討厭之處,就是「在門口一直喊、一直叫」,而甲○○也當場解釋因為「丙○○一開始騙我們,說她不是本人。到後來她把前門就關著」,其實錄影一開始時都沒有拍到鄰居出來張望,是直到20:11:54左右鄰居才出來觀望。討債行為本來就很難令人歡迎,但是本案還沒有到廣播車宣傳、丟雞蛋、灑冥紙、拉白布條、抬棺抗議之階段,很難認定是到達「藉端滋擾」之程度。而且在警察與丙○○對話中,所長問「你有沒有要向他提告?」,丙○○回答說「我沒有要向他提告。」,所長又問「他們有用暴力方式脅迫妳?」,丙○○又回答「沒有。」「他在外面敲門一直叫一直叫,半個多小時,跑到這裡來,」,當然晚間7點多,丙○○可能家中沒有其他人在,門口又站著二個要討債的人,丙○○會有點緊張,所以所長問「你會怕嗎?」,丙○○回答「會啊,會惶恐。」。但是討債的人並沒有進到屋內,也不是賴在屋內不走,只是在門口等了一、二十分鐘。雖然會讓丙○○感受不愉快,但是討債本來就是很難讓人愉快的事情,法律既然容許債權人去討債,被移送人的行為又尚在一般社會可容忍的範圍內,因此尚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必要。
(六)此外,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移送人有被害人之行為。準此,被害人所指之前開情事,難認已達逾越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尚未達妨礙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是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難認被移送人甲○○、乙○○上開行為已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之構成要件,爰逕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