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40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温沛晴 債務人 徐惠
賴志仲
一、㈠債務人 徐惠珍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伍萬肆仟參
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徐惠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志仲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徐惠珍、賴志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
拾貳萬伍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徐惠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參
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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