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11號原告 蔣惟綱 ㄧ、原告與被告臺中地檢署等人間民事求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6,31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17,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反訴係指被告於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提起民事反訴而言(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參照),本件原告提起本件民事求償訴訟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之規定不另徵收裁判費云云,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