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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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41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告 李正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李正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1,40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 李建毅 應於原告對被告李正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就第1項所示債務負清償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正樑負擔。如對被告李正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由被告李建毅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對被告李正樑、李建毅(下合稱被告,單稱其姓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945號支付命令,李正樑於113年2月19日就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3至2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李正樑給付新臺幣(下同)571,746元及其約定利息、違約金;暨於請求李正樑給付而無效果時,由李建毅給付上開債務(見本院卷第113年度司促字第945號卷宗【下稱司促卷】第7至9頁);嗣因被告於起訴後清償部分款項,故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中,當庭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李正樑於107年3月29日邀同李建毅擔任一般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3月30日起至117年3月30日止,分120期(月),按月攤還本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44%即4.03%(1.59%+2.44%=4.03%)計息;倘未按期清償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李正樑未依約還款,其所負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李正樑清償借款;暨依保證契約之約定,請求李建毅於原告對李正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負給付之責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李正樑僅具狀聲明異議,然未提出答辯理由,李建毅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者貸款借據、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個別商議條款、同意書、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催告書及回執聯等件影本為證(見司促卷第5至13頁、本院卷第59至64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足認原告主張屬實。
㈡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745條規定甚明。查李正樑向原告借款120萬元,然未依約還款,積欠原告借款本金541,401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李建毅為其債務之保證人,依上開規定,原告對於李正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果時,李建毅自應負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李正樑清償上述債務;暨依保證契約之約定,請求李建毅於原告對李正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負給付之責,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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