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15號聲請人 尹國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秀娪 債務人 陳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劉秀娪、陳建華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1,500,000元⑵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均為民國113年1月20日,立有借據並簽發同面額之本票二紙予聲請人收執,並以劉秀娪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1,500,000元⑵新臺幣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等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大里區夏田西段531,457.576分之12臺中市大里區夏田西段541,306.60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