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0號債權人 林中華 債務人 張貴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13年度司促字第015540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11年12月25日170,000元111年12月26日OM0000000002112年1月4日200,000元112年1月5日OM0000000003112年1月14日170,000元112年1月16日OM0000000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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