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通緝到案,居無定所,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竊盜、詐欺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因所犯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4年6月2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9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李蓓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翁淑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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