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730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730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8月19日本院命補繳上訴費用126,576元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