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108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勝宏
被 告 蕭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
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年2月1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