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8號上訴人 謝潘玉美 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告 蔡明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5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5,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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