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家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金門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李鐵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蔡長盛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蔡長盛(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蔡長盛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金門縣榮民服務處(即蔡長盛之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蔡長盛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蔡長盛(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前最後住所金門縣○○鎮○○路○○號。)不幸於民國104年5月13日亡故,聲請人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6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聲請准予對其債權人、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催告。
三、經核,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6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蔡長盛之遺產管理人,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民事裁定影本為據,是聲請人請求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龔月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