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943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66號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本件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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