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和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和群於民國103年3月13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等語。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和群130│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94366│0000000000│03月14日│││││元│1│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和群130│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4年0│││94366│0000000000│04月13日││4月13日起至│││元│1│起││清償日止,按月│││││││依14元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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