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胡意彤 被告 賴憲民 上列被告賴憲民因詐欺案件(104年度簡字第31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徐子涵法官莊哲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