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913號抗告人 魏高明 抗告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6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