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原告 王真真 被告留火遷上列被告留火遷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莊佩頴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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