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號
聲請人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年1月1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為嬰幼兒,出生時有呼吸中止、腦室出血等問題,經治療雖無大礙,但於辦理出院手續時法定代理人遲未出面,經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相對人於安置後照顧情形穩定,體態皆有穩定發展。處遇期間法定代理人失聯,經申請協尋未尋獲,近期得知戶籍遷至高雄,後續將請警政協助訪查。親屬亦表示無法與監護人取得聯繫且無照顧相對人之意願。且經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維護相對人之人身安全及穩定生活之必要,認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