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38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即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