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366號聲請人喬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96年度除字第33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翰霖電子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和平│68,380元│96年3月25日│UA0000000│3個月│││司│分行│││││├──┼─────────┼────────┼─────────┼───────────┼────────┼────────────┤│002│翰霖電子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和平│74,322元│96年5月10日│UA0000000│3個月│││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