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35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96年度除字第33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盟昱 國際管理顧問股│玉山商業銀行民生分│96年5月25日│17,700元│AG0000000││││份有限公司 陶淑貞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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