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3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6年度除字第332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1│1000││││限公司││││││├──┼───────────┼─────────────┼──────────┼───┼───┼───┤│002│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1│1000││││限公司││││││├──┼───────────┼─────────────┼──────────┼───┼───┼───┤│003│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1│1000││││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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