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361號聲請人富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被搶,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二四四○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刊登眾聲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二四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6年度除字第33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正協企業有限公司黃│彰化商業銀行松山│157,816元│96年7月31日│CM0000000│3個月│││金郎│分行│││││├──┼─────────┼────────┼───────┼──────┼─────┼──────┤│002│歐仕達國際有限公司土地銀行長安分行│22,523元│96年5月31日│BM0000000│3個月│││ 陳慈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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