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354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表:96年度除字第33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信義分行│96年8月9日│18,868,808元│0000000││││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陳祥義 ││││││├──┼─────────┼─────────┼───────────┼─────────┼────────┼──┤│002│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信義分行│96年8月9日│37,500元│0000000││││司數據通信分公司││││││││陳祥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