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669號債權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債務人 蔡明同 債務人 蔡明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蔡有祿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肆萬參仟參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零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相當於營業稅之補償金,㈡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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