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樓家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樓家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鉛片(含膠帶)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毒品及竊盜前科,素行已然不佳,且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竟竊取香油錢,顯然不知悔改,及被告所竊新臺幣七百元,案發後隨即查獲發還,被害人所受損失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鉛片(含膠帶)二個,均為被告所有供行竊之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刑法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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