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39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戴端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於94年3月24日訊問被告後,經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邱育佩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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