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丙○○
丁○○乙○○己○○戊○○被告庚○○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