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乙○○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丙○○兼右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 律師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二號過失傷害案件(改依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三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