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陳信忠 訴訟代理人 成介 之律師送達代收人 蔡惠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易中豪林輝燕 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06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528元,爰裁定命原告繳納。
㈡原告未在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輝燕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
從送達相關文書予被告林輝燕,又原告所載之住所址亦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方俞附表:
┌────────────────────────────────────┐│96年度執字第8139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拍定價格│├──┬───┬───┬──┬──┬──┤├────┤範圍│(新臺幣)││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北市│士林區│百齡│三│229│田│33│全部│216萬元│├──┼───┼───┼──┼──┼──┼──┼────┼──┼─────┤│2│臺北市│士林區│百齡│三│230│水│53│全部│346萬元│├──┼───┼───┼──┼──┼──┼──┼────┼──┼─────┤│3│臺北市│士林區│百齡│三│231│田│68│全部│444萬元│├──┴───┴───┴──┴──┴──┴──┴────┴──┴─────┤│訴訟標的價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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