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9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宏澤 相對人 魏益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八七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一期(九十五)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提存物,准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八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956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87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1期(95)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100,000元之提存物為擔保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擬將前開提存物領回辦理領息手續,爰聲請准將上開提存物變換為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8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956號、95年度存字第871號、95年度執全字第805號卷宗審閱屬實,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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