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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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丙○○
己○丁○○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廖建彥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