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704號債權人藝術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巧敏 上列債權人藝術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李徐淑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藝術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徐淑嬌(住彰化縣○○鄉村○村○○路0段00號或臺中市○○區○○路00巷0號3樓」)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徐淑嬌所有「臺中市○○區○○路00巷0號3樓」之第一類最新建物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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