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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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度宜簡字第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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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度宜簡字第201號
                  106年度宜簡字第202號
                  106年度宜簡字第203號
                  106年度宜簡字第204號
                  106年度宜簡字第205號
                  106年度宜簡字第206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民國106年9月4日以電子傳送
方式提出之「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
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共十五件,
補正原告黃健治之簽名或蓋章。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
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
,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
3項所明定。而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
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
,不在此限,則經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
9條揭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4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
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
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共15件,均未據聲請
人簽名或蓋章,與上揭規定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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