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5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梁細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苙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票據之發票人係「燁陽國際有限公司」,若依票據關係為請求,應以發票人為票據債務人,請 陳明 本件相對人。
二、若確欲以林苙蓁為本相對人,請陳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陳述請求票據關係以外之原因關係為何,如借貸、貨款……)。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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