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蔡俊翰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被告 許順 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本院100年度簡字第702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黃右萱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