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054號債權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陳宏達 債務人 胡治宏 兼法定 胡毓修 代理人債務人 洪嘉揚 兼法定 洪秀欽 代理人現於(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兼法定 胡錦絨 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胡治宏、胡毓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
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嘉揚、洪秀欽、胡錦絨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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