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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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31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劉裕銘 上列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蔡萬火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三件。另債權人未提出退票理由單,尚難認已合法提示,故應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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