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投交簡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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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投交簡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投交簡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貴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 林貴芬 」,應更正為「林貴芳」。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所為之106年度投交簡字第27
6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原記載「林貴芬」,惟被告之姓名應為「林貴芳」,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原判決誤載為「林貴芬」,然此等文字誤繕核與原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