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