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24號聲請人 王唯任
藍元均 王𦦵樺 王鐸傑 王譽儒 王柏傑 趙珈汝 莊秋婷 相對人 劉永通
劉永順 劉永田 劉永進 王道熙 王秀蓮 劉建明 趙全權 趙 張鳳英 趙月葉 趙安平 趙文紀 林彩蓮 林彩霞 林美麗 林乾龍 林健龍 林月香 林金枝 趙登旺 王福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應給付聲請人王唯任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0號判決,惟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重上字第739號判決確定在案,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又聲請人藍元均、王𦦵樺、王鐸傑、王譽儒、王柏傑、趙珈汝、莊秋婷具狀陳報,本件計算書所列訴訟費用皆由聲請人王唯任一人單獨支出,而聲請人王唯任主張其於本件支出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75,706元、2,513,559元、不動產鑑定費50,000元及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3,600元【4,800+100+4,000+4,900+3,200+4,600+2,000=23,600】,是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共計為4,262,865元【計算式:1,675,706+2,513,559+50,000+23,600=4,262,865】。準此,相對人等應給付聲請人王唯任之訴訟費用額,依比例分擔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1│劉永通│1200分之1│3,552元│├──┼────┼─────────────┼───────┤│2│劉永順│1200分之1│3,552元│├──┼────┼─────────────┼───────┤│3│劉永田│1200分之1│3,552元│├──┼────┼─────────────┼───────┤│4│劉永進│1200分之1│3,552元│├──┼────┼─────────────┼───────┤│5│趙登旺│12096分之400│140,968元│├──┼────┼─────────────┼───────┤│6│王福壽│72576分之496│29,133元│├──┼────┼─────────────┼───────┤│7│王道熙│72576分之496│29,133元│├──┼────┼─────────────┼───────┤│8│王秀蓮│72576分之256│15,037元│├──┼────┼─────────────┼───────┤│9│劉建明│1200分之1│3,552元│├──┼────┼─────────────┼───────┤│10│趙張鳳英│公同共有12096分之400│140,968元│├──┼────┤│││11│趙全權│││├──┼────┤│││12│趙安平│││├──┼────┤│││13│趙文紀│││├──┼────┤│││14│趙月葉│││├──┼────┼─────────────┼───────┤│15│林乾龍│84672分之144│7,250元│├──┼────┼─────────────┼───────┤│16│林健龍│84672分之144│7,250元│├──┼────┼─────────────┼───────┤│17│林月香│84672分之144│7,250元│├──┼────┼─────────────┼───────┤│18│林彩霞│84672分之144│7,250元│├──┼────┼─────────────┼───────┤│19│林金枝│84672分之144│7,250元│├──┼────┼─────────────┼───────┤│20│林彩蓮│84672分之144│7,250元│├──┼────┼─────────────┼───────┤│21│林美麗│84672分之144│7,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