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光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育芳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原告與被告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8,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