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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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遊星 律師被告甲○○
三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乙○○法定代理人 右列 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一五二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李建忠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