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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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671號聲請人桃園縣蘆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庚○○非訟代理人辛○○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壬○○、乙○○、丁○○、丙○○、甲○○○、己○○、戊○○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被繼承人張福全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完整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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