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詠晶法官劉淑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