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柒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於民國98年4月22日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淨重0.74公克),本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毒偵字第19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物品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可參,為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98年度毒偵字第1967號、第3971號),而上開扣案物品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民國98年5月11日編號UL/2009/41114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又因包裝袋與甲基安非他命並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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