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他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他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吳文貞
相 對 人  羅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訴訟費用之徵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2
日以101年度重小救字第3號裁定對原告即聲請人准予訴訟救
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復經本院以101年度重小字第1386
號民事判決聲請人之訴駁回,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應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嗣經聲請人不服提起上
訴,本院再以102年度小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聲請人上訴駁
回,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確定在案,業經
調卷查明,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500元,故聲請人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金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孟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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