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押仿澳製九○手槍、仿美製左輪手槍各壹枝,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在高雄市○鎮區○○○路一之一號開南木業廢棄工廠內,查獲仿澳製九○手槍、仿美製左輪手槍各壹枝。被告甲○○因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罪嫌不足,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三八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可稽。而前開扣押之物,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具殺傷力之槍械,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刑鑑字第一二七一三一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等情,足資認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