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簡字第2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東簡字第201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告 董丁御風

陳繼桐

如上當事人間111年度東簡字第20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晶純

書記官張耕華

通譯林璟霈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3767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9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9.6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張耕華

法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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