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2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麗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申屠璟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