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411號聲明人甲○○
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除聲明人甲○○、乙○○外,被繼承人丙○○是否尚有其他子女(即被繼承人丙○○與配偶 蔡麗萍 所生子女),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 陳正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陳報被繼承人之母陳正是否尚有其他子女,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簡慧瑛